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第三方符合性评估工作(以下简称绿色建筑第三方符合性评估),加强有关监督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绿色建筑第三方符合性评估时,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评估资料,并在评估机构现场检验时,配合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二、评估机构开展绿色建筑第三方符合性评估工作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客观、准确、完整开展评估工作,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和项目评估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取得的评估资质信息、出具的绿色建筑第三方符合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及时上传至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
四、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及时公布、更新在深圳地区开展绿色建筑第三方符合性评估工作的机构名单,并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五、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可按一定比例对市、区建筑工程项目的绿色建筑第三方符合性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配合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的抽查工作,并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妨碍或者拒绝检查。
六、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官方网站对绿色建筑第三方符合性评估工作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对抽查发现问题的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估行为,按《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七、绿色建筑第三方符合性评估程序及技术要求,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符合性评估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执行。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对《指引》适时进行修订,并另行公布。
八、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83786656,83785114,83785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