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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健康建筑评价标准》T/ASC 02-2016总述——编制概况、总则、基本规定及提高与创新

发布时间:2017-04-28

 1、编制工作概况
    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1025日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简称“《纲要》”),明确提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国家战略。在建筑领域,建筑室内空气污染问题、建筑环境舒适度差、适老性差、交流与运动场地不足等等由建筑所引起的不健康因素凸显,且人类超过80%的时间在室内度过,建筑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建筑的健康性能直接影响着人的身心健康。为贯彻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营造健康的建筑环境和推行健康的生活方式,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规范健康建筑的评价,同时为实现“健康中国2030”发展目标贡献积极力量,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健康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研制研究工作。
    前期,《标准》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主要包括:国内外建筑标准中的健康性能对比分析,包括美国WELL建筑标准,国内外绿色建筑评价类标准,国内外声、光、热、食品、水质等建筑设计和卫生相关标准,国内协会标准《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规程》CECS 179-2009等;选取典型的15项公共建筑和7项居住建筑项目进行研究分析,开展了包括建设方案、实地考察、性能对比等工作。上述工作为《标准》编制提供了重要技术依据。
    《标准》编制过程中,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编制专家进行分组,成立了专题工作小组,开展专题研究和条文编写工作。《标准》编制工作共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9次,另有专题小组会若干次,对标准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同时广泛征求了全国不同单位、不同专业专家的意见。在《标准》编制期间,编制组还选取11栋典型建筑进行试评价,所选试评项目兼顾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以及时发现条文在适用范围、评价方法、技术要求难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合理确定了各星级健康建筑得分要求和评价指标权重,对增强《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起到了重要作用。《标准》经审查定稿后,由中国建筑学会于201716日发布并实施。
    《标准》共有10章,前3章分别是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9章为健康建筑评价的6大类指标,具体为: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第10章是提高与创新,通过奖励性加分鼓励进一步提升建筑的健康性能。

    2、“总则”内容
    《标准》第1章“总则”共包括4条,分别说明了标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健康建筑评价原则及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定。
    1)制定目的: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贯彻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规范健康建筑评价,制定本标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了包括健康水平、健康生活、健康服务与保障、健康环境、健康产业等领域在内的10余项健康中国建设主要指标,而建筑是上述各领域的重要构成部分和影响因素。发展健康建筑,不仅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也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实现健康中国的必然要求。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健康性能的评价。特别指出的是,人的健康状况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是由身体状况、心理因素、生活习惯、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标准》并非保障建筑使用者的绝对健康,而是有针对性地控制建筑中影响身心健康所涉及的建筑因素(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饮用水水质、室内舒适度等),进而全面提升建筑健康性能,促进建筑使用者的身心健康。
    3)评价原则:健康建筑评价应遵循多学科融合性的原则,对建筑的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人的健康,是由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健康建筑在指标设定方面不只是建筑工程领域内学科,还包含了病理毒理学、流行病学、心理学、营养学、人文与社会科学、体育学等多种学科领域。故建筑的健康性能应涵盖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等内容,应遵循多学科融合性原则。

    3、“基本规定”内容
    《标准》第3章“基本规定”分2节共14条,规定了健康建筑评价对象、申请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阶段、申请评价方要求、评价机构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得分及分数计算方法、评价指标权重、等级划分等评价基础性内容。
   
    3.1  
参评对象及要求
    《标准》第3.1.13.1.2条对评价对象及其需要满足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建筑群、建筑单体或建筑内区域均可以参评健康建筑。为保证建筑的健康性能,对参评建筑提出了基本要求,即:
    1)全装修。为避免装饰装修涂料、家具等污染物散发影响建筑室内空气品质,进而降低建筑的健康性能甚至将健康建筑变得不健康,《标准》明确要求健康建筑评价应以全装修的单栋建筑、建筑群或建筑内区域为评价对象,毛坯建筑不可参与健康建筑评价。全装修是指房屋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厨房与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全装修并不是简单的毛坯房加装修,而是装修设计应该在住宅主体施工动工前进行,即装修与土建一体化设计。
    2)满足绿色建筑要求。健康建筑是绿色建筑更高层次的深化和发展,即保证“绿色”的同时更加注重使用者的身心健康;健康建筑的实现不应以高消耗、高污染为代价。因此,《标准》规定申请评价的项目应满足绿色建筑的要求,即: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认证标识,或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

    3.2  评价指标和权重
    第3.2.1条规定了《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标准》遵循多学科融合性的原则,建立了涵盖生理、心理和社会三方面要素的评价指标作为一级评价指标,分别为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各一级指标下又细分多项二级指标,见图1所示。为鼓励健康建筑的性能提高和技术创新,另设置“提高与创新”章节。
 


    第
3.2.7条规定了《标准》中各评价指标的权重。《标准》在各指标权重研究中,以“抓主因、顾次因”的原则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的民用建筑的健康影响因素,并按照民用建筑的分类,建立了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指标权重的调研问卷,采用问卷调查、层次分析、专家咨询、项目试评等多途径结合的方式,建立了健康建筑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见表1


    注:
1、表中“——”表示服务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2、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单体建筑,各类评价指标权重取为居住建筑和公共 建筑所对应权重的平均值。

    3.3  
评价方法和等级划分
    3.1.33.2.23.2.33.2.43.2.53.2.63.2.9条规定了标准的评价方法。健康建筑评价充分考虑了民用建筑设计和运行两个阶段的健康性能影响因素,将健康建筑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其中设计评价应在施工图审查完成之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由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5类指标组成;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由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6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为鼓励健康建筑在提升建筑健康性能上的创新和提高,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控制项是参评建筑必须满足的要求,其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是通过措施性或结果性的指标来衡量参评建筑的健康设计和健康运行的程度,其评定结果为分值。对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评价指标体系6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由于健康建筑系统复杂,不同类型民用建筑系统又不尽相同,他们在功能、地域气候、环境、使用者行为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评价指标会存在在某些建筑中不适用的情况。因此,考虑到不参评条文,6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这样就避开因不参评条文引起的健康建筑等级降低的情况。
总得分为各类指标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之和,其计算式为

    ΣQw1Q1w2Q2w3Q3w4Q4w5Q5w6Q6Q7    1

    式中
 Q为总得分;w1w6为各指标对应的权重系数(见表1);Q1Q66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Q7为加分项的附加得分,即“提高与创新”章得分。
    第3.2.8条规定了健康建筑的等级划分。为使健康建筑的健康性能更为直观的表现出来,《标准》对健康建筑的健康性能进行了等级划分,详见表2


    4、“提高与创新”内容
    健康建筑对建筑设计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技术及产品选用、运营管理方式等方面都有可能使建筑健康性能得以提高。为建设更高性能的健康建筑,鼓励在健康建筑的各个环节中采用高标准或创新的健康技术、产品和运营管理方式,本标准设置了第10章“提高与创新”,主要包括两部分:第10.1节“一般规定”和第10.2节“加分项”。
    “一般规定”包括两条条文,第10.1.1条和第10.1.2条,分别给出了加分项评价要求和附加得分不大于10分的规定。“加分项”共有6条加分项条文,评价总分值为11分。

    第10章“提高与创新”的“加分项”条文评价要点如下:
    第10.2.1条为TVOC、甲醛、苯、二甲苯、臭氧等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更低,评价总分值为2分。
    第10.2.2条为更加严格控制室内PM2.5日平均浓度,评价分值为1分。
    第10.2.3条为设有小型农场并运转正常,评价分值为1分。
    第10.2.4条为建立个性化健身指导系统,评价分值为1分。本条仅适用于运行评价。
    第10.2.5条为设置健康相关的互联网服务,评价总分值为2分。
    第10.2.6条为鼓励《标准》范围外但在促进公众身心健康、提升建筑健康性能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措施的开放性得分,评价总分值为4分。

    5、结束语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健康建筑评价标准》已于201716日起实施,《标准》对建筑健康性能进行评价,是鼓励建造健康建筑、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标准》的编制,对于助力“健康中国2030”及促进健康建筑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由于健康建筑刚刚起步,以《标准》带动健康建筑产业发展之路,仍需要多领域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推动。

来源:微信公众号“健康建筑”